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薛守勤,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现住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守勤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薛守勤酒后(乙醇含量为300.5mg/100m1血)驾驶苏C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茅村中心旅社门前处时,与薛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薛某某和二轮电动车乘车人岳某某受伤,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守勤驾车逃逸,在向南行驶约75米向西转弯时又撞到陈某某的报亭及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后继续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薛守勤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薛守勤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薛守勤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被告人薛守勤于2020年7月1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薛守勤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守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2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守勤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祥
2020年7月14日
附:
1. 被告人薛守勤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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