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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峰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薛峰(曾用名薛诚),男,1985年5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身份证号码15030219850509251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东区**村**排**栋**号。被告人薛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2月19日释放,于2019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5日释放。被告人薛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薛峰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大厦**楼**健身俱乐部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吧台上苹果牌iPhone 7 Plus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和苹果牌iPhone Xs Max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430元。

二、2019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薛峰在本市建邺区**街**号**广场**座**楼**美容店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放置在前台上华为牌P30 Pro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884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薛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赃物依法扣押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峰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勋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薛峰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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