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忠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薛忠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薛忠明于2019年4月至5月间某日,至海门市临江镇江校村20组沿江公路南侧树林,窃得杨某某家的5只母鸡,价值人民币375元。
2、被告人薛忠明于2019年10月26日凌晨,至海门市临江镇江校村某某、高某甲家鸡棚,窃得袁某某家的3只母鸡、高某甲家的12只母鸡,价值共计人民币1080元。
3、被告人薛忠明于2019年10月31日凌晨,至海门市临江镇新丰村10组俞某某家鸡棚,窃得俞某某家的21只母鸡,价值人民币1330余元。
4、被告人薛忠明于2019年11月6日凌晨,至海门市临江镇稻香村村部南侧高某乙家鸡棚,窃得高某乙家的12只母鸡,价值人民币990元。
上述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70余元。
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并发还与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海门市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薛忠明的供述和辩解;
4.海门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忠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忠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忠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忠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申燕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薛忠明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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