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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文磊抢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10号

被告人薛文磊,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31979********,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镇**村**号。2005年因抢劫罪被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七年;2011年11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文磊涉嫌抢劫罪,于 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薛文磊来到东莞市横沥镇上岭村合欣e家对面一出租屋发现该出租屋一楼大门没上锁,遂进门并行至二楼,薛文磊发现二楼208房房门虚掩,房内床上的被害人邓某某已入睡,薛文磊进入房内并将邓某某放于床上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10手机(价值1572.30元)放到后裤袋里,过程中把邓某某惊醒。薛文磊通过持刀威胁等方式,抢走现金507元和一台玫瑰金色的VIVO牌X7手机(价值245.69元)。在薛文磊逃离现场时,邓某某从薛文磊后裤袋拿回蓝色华为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抓获薛文磊,并在其身上起获被抢的一台玫瑰金色的VIVO牌X7手机和现金50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告人薛文磊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文磊无视国法,入户后使用暴力、威胁,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薛文磊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薛文磊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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