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薛文统,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现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号。2010年4月14日引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000元,2016年1月8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10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文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薛文统在兰州市**区**路**家园**号楼**室内,因打麻将之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薛文统持玻璃茶杯将张某某头部砸伤,将被害人林某某手指划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诊断,被害人张某某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头皮裂伤;被害人林某某多发性软组织损伤,下颌部、左腕部皮肤裂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林某某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破案后,被告人薛文统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人民币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林某某的陈述;2.证人诸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薛文统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杯子照片
;5.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病历材料、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前科材料等书证;6.人体损伤鉴定文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
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案件现场示意图、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薛文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文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文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文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文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文统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 洁
书记员:赵 菁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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