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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明贩卖毒品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薛明,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营**号。被告人薛明于2005年曾因寻衅滋事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2月3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9年曾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2013年曾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4年曾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2017年8月30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薛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被告人薛明从其朋友“狗喜”(另案处理)处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0.2克甲基苯丙胺,后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2020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薛明从其朋友“狗喜”处以600元的价格购买0.1克甲基苯丙胺,后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薛明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告人薛明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明两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明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明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娟

检察官助理:李瑞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薛明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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