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40号
被告人薛本虎,曾用名薛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乡**村**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3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建,曾用名马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7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乡**村。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4日刑满释放。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8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本虎、马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薛本虎、马建结伙来到西安市雁塔区肿瘤医院二楼,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后薛本虎主动上前搭讪聊天,期间马建将装有假币的袋子故意掉在地上,薛本虎遂捡起袋子与张某某商量将钱分掉,此时马建佯装返回以辨认财物、验证银行卡为名要求张某某在银行ATM机上取钱验证,后张某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取款8000元,薛本虎、马建趁张某某不备将该8000元与假币掉包并找借口先后逃离现场。2018年1月29日,薛本虎、马建结伙来到西安市雁塔区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门附近,采取上述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8500元。2019年8月7日、8月20日,薛本虎、马建先后被抓获。破案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报案材料、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 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薛本虎、马建的供述和辩解;
4.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 视频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本虎、马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本虎、马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两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二人均系累犯、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故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本虎、马建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本虎、马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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