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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杨阳诈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薛杨阳,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8********,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南通市通州区**新村**幢**室。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杨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薛杨阳在南通市崇川区**公馆与被害人王某某在聊天过程中吹嘘自己能炒股赚钱,后被害人王某某提议让薛杨阳带其一起赚钱。薛杨阳遂萌生了诈骗王某某的金钱用于自己开销的想法,并提议让被害人去准备资金。2月22日,王某某将准备的5万元转账给薛杨阳。期间薛杨阳利用股票上涨图片,骗王某某该股系其操作购买,追加投资能赚更多的钱。2月25日,王某某在诱骗下,继续向薛杨阳转账1万元。被告人薛杨阳骗得被害人6万元钱后,用于自己挥霍。 

2.2019年12月份,被告薛杨阳开着租赁来的宾利豪车认识了车辆爱好者蔡某某,蔡某某遂帮助朋友严某某向薛杨阳打听有无买到二手奥迪S4的路子,薛杨阳表示有的。后被害人严某某经由朋友蔡某某介绍认识了薛杨阳,被告薛杨阳利用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向该二人谎称自己是车贩子,可以帮助严某某买到二手的奥迪S4汽车,2019年12月28日,被告薛杨阳以支付购买奥迪S4汽车的定金为由诈骗严某某人民币20万元,同年12月31日,被告薛杨阳以定金费用不够需要追加车辆定金费用为由诈骗严某某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2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薛杨阳已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杨阳的户籍信息、崇川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杨阳的供述或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杨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薛杨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永玲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薛杨阳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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