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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林、陈丽娟贩卖毒品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薛林,男,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湖北省潜江市人湖北省潜江市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丽娟,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东营市东营区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2012年8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丽娟、薛林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陈丽娟在东营市唐正四季花园东门附近卖给王某某冰毒2克,得款800元。

2、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丽娟联系被告人薛林购买冰毒。薛林让陈丽娟到寿光市清河油田二号点服务公司楼下收取冰毒约90克,得款33500元。

3、2018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丽娟联系被告人薛林购买冰毒。薛林让陈丽娟到寿光市清河油田二号点服务公司楼下收取冰毒约90克,得款29300元。

4、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薛林在寿光市羊口镇卖给陈某某冰毒11克,得款4500元

5、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薛林在寿光市羊口镇卖给陈某某冰毒22克,得款4900元

6、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薛林在寿光市羊口镇卖给陈某某冰毒25克,得款10000元。

7、2018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陈丽娟联系被告人薛林购买冰毒。次日上午,薛林让陈丽娟到寿光市清河油田二号点服务公司楼下收取冰毒,陈丽娟共计支付毒资13000元。当晚,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民警在东营市唐正四季花园东门附近将被告人陈丽娟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车辆内当场查获白色晶体两包,净重66.86克。经鉴定,其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林、陈丽娟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丽娟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此类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鹏

检察员:李铮

                               2019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丽娟、薛林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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