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号,现住沂南县**镇**村。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沂南县正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康宁居附近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薛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4.6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等。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宝山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715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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