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薛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2********5422,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鄯善县火车站镇**路**号,现住**乡**大队。2018年10月29日,被鄯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9日20时许,被告人薛某与丈夫姜某某饮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姜某某殴打至脸部流血,便醉酒驾驶新A****号歌诗图牌小型轿车前往某某乡医院。由东向西行驶至鄯善县某某乡某大队某小队前路段时,因脸部有血导致视线模糊与头西尾东停在路上的,由王某某驾驶的新K****号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在倒车过程中连续、多次撞击新K****号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车后继续行驶约一公里,又与田某驾驶的新K****号江玲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在倒车过程中连续、多次撞击新K****号江玲牌轻型厢式货车后逃离现场。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薛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对2辆车造成的损失共计3500元已全部赔偿完毕。经华通司法鉴定,案发当天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76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及采集血样及车辆的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连续与2辆车发生相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被告人薛某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薛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志满
(院印)
2020年6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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