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被告人薛某某让被告人何某某办理了一张手机卡、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688********)提供给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使用。期间,被害人黄某某等多名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转入该银行账户后被转出。经查询,该银行卡在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期间,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累计人民币1396401.38元。

同时,被告人薛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18200********)、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688********)、一张工商银行卡号(卡号62220314020********)、一张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6813********)一并提供给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使用。期间,被害人马某某、吴某某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转入中信银行卡(卡号62176813********)。经查询,上述四张银行卡在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期间,账户的支付结算金额累计人民币455293.22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自动到闽侯县公安局洋里派出所投案。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马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云霄县支行出具的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等15人的陈述;3.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清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自己办理银行卡以及教唆被告人何某某办理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告人薛某某涉案金额累计人民币1851694.6元,被告人何某某涉案金额累计人民币1396401.3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妙娜

检  察  官:黄文滨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在云霄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