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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何某甲等开设赌场罪)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乌垦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号。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甲,男, 1986 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省天水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现住武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武山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800元。2019 年 11 月 23 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4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村**社,现住漳县**村**社。2019 年 11 月 23 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何某甲、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9日)。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10日至11 月21 日,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按日租赁方式在乌鲁木齐市104团一连桃园一农家乐彩钢板房内组织人员多次进行赌博。由薛某某坐庄,以摇骸子压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何某甲、高某某在赌博场地内帮助薛某某抽水,刘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等多人参赌。被告人薛某某、何某甲、高某某先后共组织7 次约117人参与赌博,抽头渔利15000元。

2019 年11 月22 日1 时许,新疆乌鲁木齐垦区民警在赌博现场抓获涉赌人员39 人,现场扣押赌资102950 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骰子六个、碗三个、盘子三个、陶瓷碟一个、骰盅一个、涉案赌资102950元;2.书证:常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某甲、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东某某、苏某某、张某甲、令某某、何某乙、袁某某、成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成某乙、赵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抓获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7.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某甲、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何某甲、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薛某某、何某甲、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薛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何某甲、高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薛某某、何某甲、高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笙熹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第十二师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甲、高某某先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全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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