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泰安市**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薛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张某某与其生意上的竞争,多次与其员工被告人翟某某、刘某某到济南市历城区**办事处*****冷库内,通过薛某某和张某某仓库之间的铁丝网破洞进入被害人张某某仓库内实施盗窃,盗窃394型号、202型号、皇冠25型号进口冷冻猪头共计785箱,价值223844元。盗窃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该冷冻猪头加工出售后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翟某某、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3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薛某某、翟某某、刘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翟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翟某某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翟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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