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单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0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19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与被告人单某某事先预谋,结伙在余姚市**镇**村**号被告人单某某经营的小店内,先后摆放“狼二”电子游戏机2台,为方某某、马某某、翁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2019年4月25日、26日,被告人单某某、薛某某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鉴定,上述2台“狼二”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清单、清点记录、提取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赌博游戏机收缴凭证、照片说明、视频制作说明、查询记录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马某某、翁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U盘、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埕铖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被告人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0584****。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两册及补充证据若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