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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姚铭等诈骗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姚铭,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9********,汉族,中专文化,业务员,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被告人姚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英杰,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业务员,住陕西省华阴市**镇**村**组。被告人李英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6********,汉族,大专文化,业务员,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巷**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7********,汉族,中专文化,业务员,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铭、李英杰、薛某某和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姚铭、李英杰、薛某某和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铭、李英杰、薛某某和刘某某,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9月12日将案件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28日、10月12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6月14日、8月28日、11月1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1月,雷某某、冯某某、李某甲(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经预谋先后通过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等十余套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司银行账户等资料,并聘请王某某(另案处理)先后为其搭建“*甲国际”、“**环球”、“*乙国际”等三款虚假投资APP平台,王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源代码制作了以上软件,并按照雷某某的要求设定了相关功能,并为其在APP平台上绑定公司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租用服务器、日常维护等工作,保障诈骗平台运行。该平台具有能够通过后台操作,人为的任意使投资者盈亏的功能。

雷某某、冯某某、李某甲等人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市**A座18**、13**室、**A座27**室、**A栋21**室等地为诈骗窝点组建工作室。工作室以雷某某、李某甲为总负责人,以李某乙、胡某甲 (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总监,以李某丙、纪某某、邢某某(以上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经理,其中李某乙管理李某丙、纪某某2个市场部,胡某甲管理邢某某和辛某某2个市场部。纪某某市场部有业务员被告人姚铭、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薛某某等人;邢某某市场部有业务员被告人李英杰等人。公司的业务员工资待遇是采用底薪2800元左右加提成加奖金的方式。

该团伙经过培训,将业务员包装为成功人士“杨某某”、“李某丁”“赵某某”等虚假人员身份,并分配给每个员工工作手机、微信、虚假人员照片、话术、手机号码等作案工具。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雷某某先后从林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等公民信息100余万条,发给员工用于添加被害人微信,工作室的员工通过微信添加女性为微信好友,先以交朋友、聊感情的方式与受害人进行聊天,逐渐获取女性受害人的信任后,再以投资赚钱为名引诱受害人下载“**环球”、“*甲国际”、“*乙国际”等虚假手机APP投资软件进行投资。受害人注册APP平台后,再引诱受害人通过网银、支付宝向该APP绑定的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等十余个公司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充值,在平台购买“**能源”进行投资,被害人向平台绑定的公司银行账户或支付宝充值后,冯某某、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按照雷某某等人指令当日即将资金转移至雷某某、冯某某、李某乙、胡某甲等二十余人个人账户,同时冯某某、宁某某负责给被害人在“*甲国际”等平台开设的账户虚拟充值、提现,同时负责给犯罪团伙成员发放工资、提成奖金等工作,魏某某(另案处理)协助雷某某将公司银行账户转移至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赃款从银行取现。该犯罪团伙先让受害人小额购买,由该犯罪团伙成员胡某甲、李某乙等总监负责人使用平台后台操作,操控平台显示其虚假获利,如被害人申请提现,由冯某某、宁某某通过网银给被害人账户转账,造成被害人认为该平台正规可以获利提现的误判,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再诱骗其进行大额充值,后业务员根据受害人个人情况选择适宜时机,诱骗被害人大额买入平台内新能源,由该犯罪团伙成员胡某甲、李某乙等总监负责人使用平台后台操作,制造受害人的投资账户投资亏损的假象,以此手段诈骗受害人钱财。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是:

1.2018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姚铭在纪某某市场部为业务员期间,冒用赵某某的虚假身份,用微信ym**、昵称人生如茶(后改为云烟成雨)的微信添加女性被害人,诱骗受害人到*甲国际等虚假平台投资新能源,,骗取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302700元(以下币种相同),骗取被害人顾某某304476元,共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607176元。

2.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英杰在邢某某市场部为业务员期间,冒用李某丁的虚假身份,用微信vx**、昵称佛缘似水(后改为厚德载物)的微信添加女性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到*甲国际等虚假平台投资新能源,骗取被害人童某某487300元。

3.2018年5月至10月,被告人薛某某在纪某某市场部为业务员期间,冒用赵某某的虚假身份,用微信昵称啸月天狼和微信号为qd**、昵称人生如茶(后改为往事如歌)的微信添加女性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到*甲国际等虚假平台投资新能源,骗取被害人廖某某92650元、骗取被害人漆某某117910元,共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10560元。

4.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纪某某市场部为业务员期间,冒用赵某某的虚假身份,用微信ZG**、昵称人生如茶的微信添加女性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到*甲国际、**环球等虚假平台投资新能源,骗取被害人金某某13000元、何某某45701元,共计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8701元。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英杰家人帮助其退赃8万元。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姚铭至陕西省山阳县板岩派出所投案;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薛某某至陕西省西安铁路公安处大荔站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陕西省大荔县被陕西省西安铁路公安处韦庄站派出所抓获;2019年2月17日,被告人李英杰在陕西省华阴县被陕西省西安铁路公安处华山站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顾某某、童某某、漆某某和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姚铭、李英杰、薛某某和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铭、李英杰、薛某某和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铭、李英杰、薛某某和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姚铭、李英杰数额特别巨大;薛某某、刘某某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铭、李英杰、薛某某和刘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姚铭、李英杰、薛某某和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铭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英杰和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铭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英杰、薛某某和刘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5册;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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