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为****。2019年11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初中文化,户籍地****,现居地****。2014年5月14日因赌博被高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20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至7月31日,被告人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高密的多家小超市、便利店内收购卷烟,加价销售给被告人崔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88822元,其中,2020年7月31日高密市烟草专卖局在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的白色三菱越野车内当场查获未销售的卷烟78条,价值12605元。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崔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薛某某、高密多家小超市处购进卷烟,加价销售到广东东莞,非法经营数额204819元。7月31日,被告人崔某某发现薛某某被查获后,伙同綦文龙将其家中尚未出售的价值25000余元的卷烟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崔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是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刚 李翠萍
检察官助理:李新英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羁押于寿光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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