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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1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市***镇,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曾因犯赌博罪,2012年8月10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某某,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住敦化市**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30日被吉林省黄泥河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6日被敦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董某某(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经合谋由董某某通过杜某某(已判决)、杜某某通过王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能否提供网络赌博盘口的澳门庄家(微信名:番茄鸡蛋)获取了网络赌博的网站链接及账号密码,即P002、P003、P018三个盘口,由王某某作为“代理”在网上组织赌博。后杜某某又找到高某某(已判决)负责与上下家联系记账。经薛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杜某某、高某某共同约定,五人共获取庄家营利的30%和各自提成比例。

薛某某、董某某将盘口P002、P003、P018提供给王某某后,王某某将P018盘口与宋某某(已判决)共同经营,王某某将P002盘口提供给乔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共同经营,王某某将P003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某、滕月(已判决)共同经营。王某某、宋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滕月六人在敦化市内利用该盘口,使用微信建立微信群,自己亲自或雇佣他人以“吉林快三”的形式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参赌人员王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等人通过加入微信群以微信转账、转红包、支付宝转账形式支付赌资换取积分,然后以积分下注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获取参赌人员赌资流水的2%作为利润。案发时,公安机关只能调取近一周的赌博网站后台数据,即P002、P003、P018盘口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0月24日七日内赌资共计5351687元。其中,涉及张某某的P003盘口赌资共计2294036元。其中,薛某某未实际获利;张某某、滕月共获利5万元已在滕月案中没收。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在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传奇桌球二楼被抓获归案;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6日在敦化市黄泥河镇其父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后台数据当事人确认、银行卡流水、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二)证人高某某、宋某某、乔某某、杜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滕某某、祖某某、刘某某、姚某某、薛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张某某、姜某某、崔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P002、P003、P018盘口数据打印材料;

(五)破案、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提供赌博盘口并参与赌博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恩禹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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