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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曾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从浙江省乘坐交通工具来到眉山市东坡区,并在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楼**室开房居住。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违法信息获取佣金的业务,即利用电脑、手机、虚拟卡、猫池通过三网通软件在网络上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包含有赌博链接的信息。二人每发送信息成功一条,可从为其提供手机号码信息以及赌博网站链接信息的王某某等人处获得0.175元人民币。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9日,二人成功发送违法信息共92万余条,获利9200元。

同年6月29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挡获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并扣押到电脑4台、手机8部、猫池10个,虚拟卡3000余张。涉案的曾某某建设银行卡(62170014200********)余额15104.95元已被侦查机关冻结在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赵望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曾某某现被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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