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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PARK湾小区***号楼***单元***室。2011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9年10月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2018年8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张某某、赵某某等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四海渔场内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

2017年七八月份,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连庄村内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受被告人薛某某雇佣帮助经营赌场,并领取高额报酬。

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在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大福村内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受被告人薛某某雇佣帮助经营赌场,并领取高额报酬。被告人薛某某在上述场所经营赌局共计获利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在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严重套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旭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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