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0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09021977********,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地为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乡**村**组**号住深圳市罗湖区**街道**村**20182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5138221991********,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村**组**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租用本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村49号一楼小店作为场地,雇佣被告人李某某为“荷手”,组织多人以“赌三公”的方式在上述地址经营赌场并抽水营利。被告人薛某某为赌场老板,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赌客轮流坐庄,被告人李某某根据庄家赢钱的多少从庄家赢取的钱中来抽取“水钱”,每把抽水几十至上百元不等,赌客下注为每把几十至数百元人民币不等。

2020年8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内抓获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查获22名赌客,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72892元,缴获“水钱”人民币9600元,缴获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赌资、赌具;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赌资及抽水款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资料、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唐某甲、陈某甲、钟某某、余某某、屈某某、赵某甲、李某甲、尤某某、辛某某、熊某某、姜某某、覃某某、任某某、黄某某、唐某乙、赵某乙、陈某乙、张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唐某丙、李某乙、腾某某、刘某某某、任某某的证言;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琰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李某某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