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韩城市新城办**村*组,现住韩城市新城办**小区**楼*单元*楼*户,系韩城市**公司退休工人。2019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高中文化程度,家住韩城市**大道北段**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初中文化程度,家住韩城市新城办**村*组,农民。2019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小学文化程度,家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办**村*组,农民。2019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李某某、薛某丙、薛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8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薛某甲为索要与被害人高某某合伙投资的投资款及收益,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前往韩城市板桥镇板桥成人技校寻找高某某,在找到后薛某丁和被告人薛某甲对其实施殴打,随后被告人薛某甲、李某某和薛某丁将被害人高某某带至韩城市新城区**小区**楼*单元*楼*户被告人薛某甲家中,后薛某丁离开,被告人薛某甲、李某某、薛某丙、薛某乙四人轮流看管被害人高某某并继续索要投资款及收益。2018年10月6日,被害人高某某之女高某甲报警后民警到韩城市新城区**小区**楼*单元*楼*户被告人薛某甲家中将被害人高某某解救,其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40余天。
被告人薛某丙、薛某乙于2018年10月10日到韩城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李某某、薛某丙、薛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对被告人薛某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薛某丙、薛某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洪波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薛某甲现住韩城市新城办**小区**楼*单元*楼*户,被告人李某某现住韩城市**大道北段**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薛某丙、薛某乙现住韩城市新城办**村*组;
2、案卷六册;
3、光盘十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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