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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2005年9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2011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邓永亮,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1510120161077****。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75********,汉族,小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由成华区公安分局执行。

辩护人:胡跃攀,四川道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1510120171039****。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贺某某系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西南片区代理。2014年8月1日,被害人贺某某、杭州**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林某某签订了三方经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人林某某在新都区**镇经营“**”品牌服装。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共同出资20万元保证金,并通过被害人贺某某妻子的银行账户向杭州**服饰有限公司进行交纳。后因产品质量问题,三方发生纠纷,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多次寻找被害人贺某某,要求退还保证金。

2017年10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冬冬”(音)、“张某某”以及另外两名男子,驾驶车牌号为川A*****的轿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商铺外面的路边,对路经此地的被害人贺某某采取殴打、蒙头的方式,强行将其拖上车后带走。被告人薛某某等人在车上继续殴打贺某某,并控制其手机。随后,被告人薛某某等人驾车将贺某某带至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附近一偏僻角落,通知被告人林某某赶到现场。林某某驾车赶到该处后,被告人薛某某继续殴打并强迫被害人贺某某按照薛某某口述的方式书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随后,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等人将贺某某强行带至成都市锦江区一农家乐内继续控制。后被告人林某某、薛某某等人驾车将贺某某带至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附近,以借条格式有误为由,又让被害人贺某某再次书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随后驾车将被害人贺某某带至桃蹊路路口处后离开,并将第一张借条撕毁。在非法拘禁期间,被害人被暴力殴打至左侧颞顶部脑挫裂伤伴硬膜下出血(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颞骨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指认、辨认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林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被害人并使用暴力致被害人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具抢劫前科,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林某某无前科、劣迹,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缓刑。被告人薛某某、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住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电话:1388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被害人询问笔录一份、收款收据一张、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讯问笔录一份。

3.起诉书十三份、数据卷宗光盘一张、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审讯视频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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