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大道**号**广场**层**号,法定代表人薛某甲。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身份证号码:4418021977********,职务: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户籍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宿舍**座**房。
被告单位: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大道**号**广场**层**号,法定代表人薛某甲。
诉讼代表人:吴某某,身份证号码:4418271987********,职务: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购部助理,户籍地址: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清远市清城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09年至2011年,被告单位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感谢清远市**局、清远市**局原**汪某某(另案处理)在**镇**村委会土地合作开发、**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方面上的关照,由该公司的**被告人薛某甲经手,分三次共送给汪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45万元。
2. 2011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感谢清远市**局原**钟某甲(已判刑)在**镇**管理区林场地块调整用地规模和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关照,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薛某甲经手,分四次共送给钟某甲现金共计港币19万元。
3. 2007年至2009年,被告单位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感谢清远市原**石某某(另案处理)在**街道**花园项目延期缴纳报建费、减半缴纳增容费、申请占地补偿方面上的关照,由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薛某甲经手,分三次共送给石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账凭证、公司营业执照章程、股东会决议、土地竞拍资料、报建费增容费报批资料等;2.证人汪某某、钟某甲、石某某、薛某乙、黄某甲、黄某乙、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作为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远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手实施单位行贿行为,是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枫云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9册,光盘2张。
3.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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