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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牛某某等6人盗窃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陕西省韩城市******组,现住韩城市******组,农民。2012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千元。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陕西省韩城市**乡**村*组,现住韩城市**乡**村*组,农民。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同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31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陕西省黄龙县**镇,现住陕西省黄龙县**镇**行政村**村*号,农民。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31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陕西省黄龙县**镇**行政村**号,现住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小区,农民。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119********,小学文化程度,现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小区,户籍地:陕西省韩城市**乡**村*组,农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陕西省韩城市**乡*组,现住韩城市**乡*村村*组,农民。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牛某某、同某某、冯某某、牛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被告人牛某某、同某某、冯某某、牛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白色面包车到韩城市西庄镇南赵村,采用油锯锯树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地里柏树两棵,并在现场截成两根柏木,后被告人薛某某将盗窃的两根柏木卖给韩城市板桥镇王村村的被告人王某某得赃款1800元,被告人薛某某分给被告人牛某某300元,分给同某某、冯某某各800元,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根柏木价值4200元。

2、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被告人牛某某、同某某、冯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白色面包车到韩城市板桥镇薛峰林场,采用油锯锯树的方式,盗窃柏树两棵,并在现场截成两根柏木,后被告人薛某某将盗窃的两根柏木卖给韩城市板桥镇王村村的被告人王某某得赃款4000元,被告人薛某某分给牛某某、同某某、冯某某每人1000元钱,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根柏木价值700元。

3、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被告人牛某某、同某某、冯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白色面包车窜至韩城市板桥镇薛峰林场,采用油锯锯树的方式,盗窃柏树两棵,并在现场截成两根柏木,后被告人薛某某将盗窃的两根柏木卖给韩城市板桥镇王村村的被告人王某某得赃款2000元,薛某某分给牛某某500元,分给同某某600元,分给冯某某各500元,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根柏木价值700元。

综上,被告人薛某某、牛某某、同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作案三起,涉案金额5600元;被告人牛某某涉嫌盗窃作案一起,涉案金额4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书等。各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牛某某、同某某、冯某某牛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涉案价值5600元,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薛某某、牛某某、同某某、冯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牛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对被告人王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永刚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牛某某、同某某、冯某某、牛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

     3、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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