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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王某某等非法持有枪支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号,居住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景德镇**陶瓷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居住地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公寓**栋**室。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厂**栋**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某在湖南怀化从一个叫“刘工”的男子处获得一把RUGER牌小口径步枪(枪管黑色、木头枪身,枪柄印有老虎纹饰)。2017年底,被告人薛某某将该把小口径步枪带回景德镇。后被告人薛某某到其朋友被告人王某某的店中买瓷器时,告诉王某某其有一把小口径步枪,于是王某某就约薛某某有空一起出去打猎,王某某也将此事告诉给了祁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带着小口径步枪和王某某、祁某某开车来到浮梁县鹅湖、瑶里附近打猎。打完猎后,薛某某将该把步枪借给祁某某继续使用,几天后祁武将步枪归还给薛某某。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来到薛某某家中将小口径枪借走,并放至于景德镇市珠山区**公寓的家中。2019年12月9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将薛某某的小口径步枪交由被告人张某某保管,张某某将其藏匿于景德镇市昌江区**厂**栋**室配电间墙角落。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将非法持有枪支的薛某某涛抓获。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当日主动到案并上交小口径步枪一把,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该把小口径步枪为枪支。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3.同案人祁某某的供述;4.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5.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书;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薛某某、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付有胜

检察官助理:黄新明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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