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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赖陈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薛兵,绰号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2015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赖陈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住赣州市**乡**村**号。2020年6月2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住赣州市**镇**村**号。200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6月2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某某。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6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楼楼**号。2020年6月2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兵、赖陈某某、邱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部分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赖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郑某某、赖某乙、钟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乌石村凤地湖山上开设一“鱼虾蟹”赌场供人参赌。被告人赖陈某某为该赌场股东之一,并在赌场负责看场。

2019年6月9日14时许,汕头市公安机关在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乌石村下坡路段抓获同案人郑某某,在其驾驶的小型汽车(牌号为赣B82****)上查获赌具“鱼虾蟹”图1张,后在潮南区陇田镇乌石村凤地湖山上查处该赌场,扣押贴有“鱼虾蟹”图案的桌子3张凳子8条。

2、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21日期间,被告人薛兵、赖陈某某、邱某某、王某甲合伙在饶平县东山镇东明村荔枝园、一半山坡及东山镇长教村一山上开设“鱼虾蟹”赌场。在该赌点被告人薛兵、赖陈某某、邱某某等三人为赌场的股东,薛兵、邱某某负责在该赌场“吃赔”、赖陈某某负责在该赌场摇骰子、王某甲负责寻找赌博场地,雇佣放哨人员并发放放哨人员工资,以及为赌客提供日常物资。

2020年6月21日,饶平县公安局在饶平县东山镇东明村后头柯尾仔半山抓获被告人赖陈某某、邱某某,并现场抓获涉赌人员23人,查扣赌资59000元,骰子、赌桌等一批赌具。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薛兵、王某甲在饶平县南信食府内被饶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赌桌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廖某某等人证言;4.同案人郑某某、赖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薛兵、赖陈某某、邱某某、王某甲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光盘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兵、赖陈某某、邱某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兵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兵、赖陈某某、邱某某、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陈某某、邱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少芳

检察官助理:朱琳森

2020年10月2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薛兵、赖陈某某、邱某某、王某甲现均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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