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8〕15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3********,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路**。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路**。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5********,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2********,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3********,汉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8********,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路**。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4********,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3********,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家住富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贺某某、某某甲、周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郭某甲、王某乙、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在逃)等人均为陕西陕富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富平公司(以下简称“陕富面粉厂”)所在地的富平县齐村镇涝池村村民,多年来一直在陕富面粉厂从事运输活动。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郭某丙、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等人为非法获利,先后采取封门、堵路、罢运等手段,垄断陕富面粉厂的粮食运输,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薛某某伙同本村车主陈某甲、王某丙、陈某乙、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郭某丙11人以面粉厂活少车多为由,在富平县齐村镇陕富面粉厂用自己的货车堵住主要入口,持续时间长达一天,逼迫面粉厂同意了不得使用本村以外的车辆运输粮食的要求,达到垄断陕富面粉厂拉粮运输的目的。
2、2015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郭某丙、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以国家治理超限、不能超载为由,通过罢工的方式逼迫陕富面粉厂涨运费,罢工时间长达一天,最终迫使陕富面粉厂同意薛某某等人提出的以高于市场价2、3元/吨的价格运输的条件。
3、201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发现陕富面粉厂麸皮车间有外来车辆拉麸皮,即电话告知薛某某,在薛某某授意下陈某甲将麸皮传送带的电闸拉下,阻挡外来车辆拉麸皮,持续时间长达一个下午,并逼迫面粉厂将拉运麸皮运价从每吨15元上调到21元。
4、2017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王某甲、郭某乙等人从宝鸡运粮经过礼泉时因超载被路政罚款,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王某乙、郭某乙、李某甲、李某乙8人以此为由罢工一天,逼迫陕富面粉厂提高该线路运费。
5、2018年7月7日,被告人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王某甲、李某甲、郭某乙、李某乙、贺某某、某某甲以面粉厂不用他们涝池村的车在华县拉粮为由,便用大车阻挡送粮给陕富面粉厂的外地车辆进厂卸货,要求面粉厂将华县运输线转让给涝池村车队运输。因面粉厂报警,公安出警送粮车辆才得以进厂。
6、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发现外地车辆给面粉厂送粮,将拍到的视频发到陕富车主群里,薛某某再次安排群里车主、司机第二天用大车堵路,不让外地送粮车进厂,并派代表找厂里要求自己运输华县粮食。7月11日早7时许,王某甲、郭某丙、王某乙、李某乙、李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贺某某、郭某乙、周某某按照安排群里用自己的车辆将外地送粮车封堵致无法进厂卸粮,陈某甲、郭某乙、王某乙、郭某甲找厂里负责人质问为何使用外地车辆送粮,薛某某一直通过微信群与现场人员传递消息,并赶回现场。因送粮车主报警,中午12时许民警将13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财务凭证、陕富面业报案登记等书证、证人徐某某、郭某丁、马某某、李某丙、某某乙、王某丁、胡某某等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贺某某、某某甲、周某某,采取堵门、罢运等手段,欺行霸市,排挤外来车辆,迫使企业接受其提出的条件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以被告人薛某某、陈某甲为首,陈某乙、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郭某乙、郭某丙、李某甲、李某乙为积极参与者,贺某某、某某甲、周某某受他人指示参与犯罪的犯罪团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平安
张蕊
2018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郭某乙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丙、李某甲、李某乙、贺某某、某某甲、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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