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开封市杞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1月16日被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1月16日被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4年1月5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4010522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20年1月16日被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高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7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许,在在河南省杞县付集镇纠庄村,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高某甲用强光手电在村里用弹弓打鸟,被杞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非法猎捕斑鸠的工具弹弓两把、强光手电筒两个,泥丸若干,非法猎捕的斑鸠十四只,另查明三人还在十多天前以同样的方式在杞县付集镇刘庄村周围非法猎捕斑鸠八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高某甲非法猎捕的斑鸠为山斑鸠,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胜、高某某、高某甲违反禁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分别判处三被告人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彩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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