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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做水电,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住如皋市********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8年6月至7月间,为帮助熊某某、朱某甲、骆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三人小孩上学事宜,经事先联系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朱某乙(已判决),先后在如皋市大润发、吾悦广场等地向朱某乙购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国家机关证件6本。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于2018年6月16日,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为熊某某向朱某乙购买伪造的如皋市**街道**苑房屋所有权证1本、户口簿1本。

2.被告人薛某某于2018年7月3日,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为朱某甲、骆某某向朱某乙购买伪造的如皋市**街道**新村房屋所有权证1本、如皋市**街道**佳园不动产权证1本、户口簿2本。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至如皋市公安局锦绣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从朱某甲处扣押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物证;

2.​ 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薛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3.​ 证人熊某某、朱某甲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薛某某手机里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茜

检察官助理陆茜敏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如皋市**镇**村**组**号所在处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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