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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二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栋**室。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唐山**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薛某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肖某某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从山东**金属利用有限公司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33347308.4元,税额5669042.42元。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男

检察官助理:刘振国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_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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