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15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住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适用建议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1时47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轮式拖拉机,沿临沂市河东区汤头办事处公安岭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桥时,绕行停放在东侧的鲁******号“欧铃牌”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孙某某)驶入对行车道,与桥面东侧施工的刘某某、对向行驶的鲁******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苏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颈髓重度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苏某某、刘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慧
2021年3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6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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