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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舟曲县******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10时10分许,薛某某驾驶甘P0***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兰渝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63公里700米路段处超车时,将由东向西横穿马路的行人韩某某当场撞死,经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224291201900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薛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韩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桑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测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玲

检察官助理:邢艳丽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依法被监视居,现住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查材料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5.电子笔录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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