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8时10分许,被告人薛德福驾驶冀A*****号重型普通货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张庄路段,将车停放在路边后,车辆溜车将路边路灯杆撞倒,路灯杆倒地过程中将路边停放的三轮车砸倒,造成三轮车上人员王某某、刘某某受伤;三轮车砸到前方站立的步行人齐某某,造成齐某某受伤。被害人王某某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薛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刘某某、齐某某、秦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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