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阳信县河流镇环乡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内环东路路口左转弯时,与在内环东路由北向南行驶、班某甲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班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阳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薛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3、酒精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班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素玮
检察官助理:陈红妹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信县**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单行材料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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