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66年12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高家营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冀GC****号华林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张家口市崇礼区高家营镇高家营村德胜路贵府金街二号楼楼底路段倒车时,与后方行人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温某某死亡,被告人薛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被告人薛某某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华林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商业保险单(抄本)、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崇礼大队鉴定聘请书、检验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成
检察官助理:赵晟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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