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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薛某某,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安丰镇**居委会****。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薛某某及其辩护人吕某某、被害人陈某某、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7时41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苏JY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台市安丰镇兴丰路由南向北行驶经右转匝道进入S352省道48KM+600M处时,与沿S352省道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陈某某驾驶的后载王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8日死亡。经东台市公安局交巡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薛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陈某某驾车行驶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委托他人投案,归案后归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莉莉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安丰镇**居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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