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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住址邢台市高开区**镇**村**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5时08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冀EB****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生活区东侧**道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北处,与前方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白线上停靠的骑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民警带走。被告人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少林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72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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