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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万强牌两轮摩托车沿331省道(乐闻线)由北向南行驶,在19KM+500m(钟祥市磷矿镇刘冲加油站)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对向曾某某驾驶的隆鑫牌三轮摩托车(车厢里载妻子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殁年72岁)当场死亡、曾某某、薛某某受伤(均未作伤情鉴定)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导脑功能障碍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何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中被损毁的车辆等物证(照片附卷);2.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然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36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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