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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乡**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5时45分,被告人薛某某驾驶豫PK****(临)号小型轿车沿S**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县**镇**庄西头处,与尹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薛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分析刘某某符合车祸后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某某及时报警,现场等候,积极抢救伤者,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薛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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