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52号,现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4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冀A***96小型轿车沿定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州市**镇**村村北十字路口处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的陆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陆某某颅脑损伤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陆某甲受伤,经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某、陆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薛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勘查现场。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未让行人优先通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上一年一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乐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