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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6********,汉族,初中毕业,信阳**厂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镇**站,现住信阳市平桥c区**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甲驾驶豫SG****小型面包车沿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军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医院门口路段时,与行人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蔡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认定,被告人薛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薛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勘查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高峰

检察官助理:黄慧慧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甲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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