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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7日19时07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4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永登县**镇**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陈某甲驾驶的四轮装载机相撞,致甘A*****号车上八名乘车人员达某某死亡,陈某乙、脱某某二人轻伤二级,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杨某乙、葛某某五人轻微伤以及薛某某轻伤,甘A*****号车辆受损的的交通事故。经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薛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达某某、陈某乙、杨某甲、脱某某、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葛某某系乘车人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五人轻微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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