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现住陇西县**镇**路**楼**单元**室,无前科。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均未到案于2017年5月9日被上网追逃。2020年7月24日在陇南被抓获,同日押解于陇西县看守所。同年7月27日陇西县公安局以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请逮捕,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决定对薛某某不批准逮捕,同日陇西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甘J*****号小型客车沿陇西县药都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文峰药材交易市场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包某某碰撞,致包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薛某某即拨打了“120”、“110”电话。后包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0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甘J*****号小型客车事故发生前转向装置、制动系统工作正常,该车事故发生前的行驶速度约为74-78km/h;死者包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包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积极参与救治被害人,赔偿死者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共计68.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