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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镇**村**号**号,现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薛某某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驾驶陕A****2号小型轿车沿沣东大道(红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阿房宫公园附近时,与在此处横过道路的行人吴某甲发生碰撞,致吴某甲当场死亡。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甲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薛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4.协议书及谅解书;

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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