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97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96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60725702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电白县**镇**村**队。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其昵称为“睿睿3”的微信号(账号spsp589589sp********)从上家处购买淫秽视频,加价后以人民币3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贩卖给檀慧檀某某(已判决)等人,累计获利人民币28364元。
通过对檀慧檀某某手机进行检查,发现2017年4月14日至同年4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贩卖给檀慧檀某某疑似淫秽视频共1174部,经鉴定,其中532部有淫秽内容。
2019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区**镇**路段抓获被告人薛某某。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薛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8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电白县人民医院诊断病历等书证;
2.证人檀慧檀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财付通交易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即时通信软件,贩卖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理,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薛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善辉
检察官助理:石泉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244473311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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