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小桥街中国邮政附近以人民币400元雇请一女子(另案处理)为其伪造字号为L350181-2016-005631的虚假离婚证一本,并用于办理中国农业银行的房屋按揭贷款手续。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薛某某持该虚假离婚证到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办理不动产权证时,被工作人员发现离婚证异常。工作人员报警后,公安人员到场后将在等候办理的被告人薛某某传唤到案。经福清市民政局认定,该离婚证为伪造的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虚假离婚证照片;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证、出入境记录查询、调取证据通知书、虚假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关于薛某某离婚证真伪的函、婚姻记录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5.辨认、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虚假离婚证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检察官助理:黄晨
2021年1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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