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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011983********,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化工设备技术研究院项目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六合区**路** 号** 幢**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辩护人张兴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系南京**化工设备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院)项目经理,负责化工、石化企业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工作。2016年,薛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成立南京**特种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8 年年初至2019 年年中,薛某某先后2 次至南京市江北新区新华路**号**刻字店,由**刻字店的经营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为薛某某伪造了“南京**化工设备技术研究院 检验专用章”。同期,薛某某以*甲公司名义分别与南京**制药有限公司、南京**医药有限公司、**化工(南京)有限公司、江苏**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达成由其负责检测、由**院出具检测报告的协议。此后,薛某某检测完毕后,使用伪造的“南京**化工设备技术研究院检验专用章”以**院名义向上述公司共出具了共计145 份报告给上述公司,非法获利共50 余万元。

2020 年7 月18 日7 时许,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发路**号*乙公司C404分馏塔底部附近管线物料泄露导致发生火灾。 南京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发现被告人薛某某向*乙公司出具的加盖“南京**化工设备技术研究院检验专用章”的“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非**院出具。同年8月12日,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向南京市公安局移送案件,8 月25 日,被告人薛某某被抓获。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内容为“南京通用化工设备技术研究院检验专用章”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关于对薛某某等人刑事立案侦查的建议函及附件、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嘉菁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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