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0********,汉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8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3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被抓获前,被告人薛某某在其租住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庭*栋*门****号内,多次伪造天津市河东区教育局、天津市河北区教育局、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等钢印印章为他人办假证谋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朱某某证言;
3、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
片、情况说明材料、病例材料等
4、现场搜查视频、指认视频、演示视频等视频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薛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简易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盈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15298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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