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96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薛某某从事买卖驾驶证分数为他人办理代扣分等交通违章业务,在未取得违章车辆行驶证原件的情况下,通过文印店将违章车辆行驶证照片进行编辑、打印、裁剪并塞入机动车行驶证空壳内的方式,伪造了号牌为沪A*****3、沪F****1、沪F****7、沪A****8、沪J****3的机动车行驶证,提供给出卖驾驶证分数的卢某某、吴某某至公安机关代他人处理交通违章,从中非法牟利。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薛某某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到案及到案后的供述等情况。
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薛某某暂住处进行搜查,查获被告人薛某某手机一部、账本三本。民警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4.上海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薛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指定管辖的批复,证实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5.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薛某某向吴某某转账人民币500元、向卢某某转账人民币950元。
6.手机照片截图,证实在被告人薛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到大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7.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证实被告人薛某某与他人进行违章销分的聊天记录及转账情况。
8.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卢某某、吴某某手机中违章处理信息截图,证实卢某某、吴某某为他人处理的车辆违章等信息。
9.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月3日,其看到共享单车上贴着收购驾驶分的小广告,决定卖自己驾驶证分数,其扫描小广告上的二维码后,按照对方要求来到约定地点,接头后,一男子拿着三本假行驶证要其扣自己驾驶证分数11分,其照做后收到AAA小薛转账950元钱。
1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看到共享单车收购驾驶证分数的小广告后,添加对方微信,至2020年6月上旬某日,其联系对方,谈好价格按照约定时间、地点到达后,一年轻男子与其碰头,并给其2-3本行驶证,年轻男子让其不要打开行驶证看。其办理违章代扣分数后,另一名男子转账给其500元。经辨认,该转账男子系被告人薛某某。
11.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沪F****7车辆的违章是其开车时造成的,因其是A照,故其就找朋友帮忙处理此次违章,其没有提供该车辆行驶证原件,只是按照朋友的要求将行驶证按照特定的格式拍照发给他。
1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如果被告人薛某某自愿退赔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建议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媛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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